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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营销机制亟待规范
“微商”营销机制亟待规范
2015-04-03
4月1日,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件进行了宣判,微商何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微信的广泛使用,也使得“微商”这一网购模式逐渐进入公众视野,相比于传统电商,微商有着门槛低、成本小、传播广等优势,非常适合个体创业者,同时容纳就业的前景也非常广阔;但另一方面,微商市场假冒伪劣产品多,价格混乱,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现象也很多,实际上现阶段的微商处于国家的“监管盲区”。
在微商行业主要有B2C和C2C两类主要模式。B2C模式为通过搭建一个微商管理体系,提供完整的分销方案,卖家依靠销售进行提成。而C2C模式则是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理,由一级总代理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的纵向模式,而这也是最为普遍又最有争议的微商模式。
在微信朋友圈里开微店做生意,对店家来说交易快捷成本小,但对买家来说却是维权艰难风险大。由于微商不具备经营的合法执照、资质和证件,也不像淘宝网购那样具有第三方担保的安全交易平台,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的私售行为,因此,通过微信交易一旦出现纠纷,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又由于缺乏交易凭证或者是碍于朋友间面子,这些都增加了通过民法维权的风险。
依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的量刑标准。但是,由于微信圈子营销的封闭性、临时性以及分散性等特点,给微店逃避监管、恣意传销售假提供了可乘之机。随着微信营销日渐风靡,朋友圈也日益成为假货的集散地。
网购市场虽然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是微店这种新的形态的出现则让不少消费者措手不及,也让不少不法商家钻了空子。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电商平台要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微信电商模式要健康发展,应让规范的营销机制先行。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这种类似个人账户的网上营销行为应当尽快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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